“3.10”机构编制法律法规宣传
分类:玉树新闻

  一、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

  二、机构编制纳入审计工作意见节选

  三、机构编制常识(一)

  四、机构编制常识(二)

  五、机构编制“五不准”和“12310”举报电话

  六、加快推进机构编制和管理法制化

  七、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党纪政纪处分规定对照表

  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党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规范党和国家机构编制工作,巩固党治国理政的组织基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机构编制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为统领,以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导向,以推进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优化协同高效为着力点,完善机构设置,优化职能配置,提高效率效能,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制度和组织保障。

  

   第三条机构编制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管机构编制。坚持党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持民主集中制,把加强党的领导贯彻到机构编制工作的各方面和全过程,完善保证党的全面领导,始终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制度安排,有效实施党中央方针政策。

  (二)坚持优化协同高效。适应新时代新形势新要求,力求科学合理、权责一致,科学审慎设置党和国家机构,统筹谋划好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建设;力求有统有分、有主有次,理顺党的领导体系和政府治理体系、武装力量体系、群团工作体系之间的领导指挥关系,明确其他各个体系的职责定位,完善党和国家机构布局;力求履职到位、流程通畅,统筹干部和机构编制资源,提高各类组织机构贯彻落实党的决策部署的效率,构建运行顺畅、充满活力、令行禁止的工作体系。

  (三)坚持机构编制刚性约束。贯彻编制就是法制的要求,机构编制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执行,录(聘)用人员、配备干部、核拨人员经费等应当以机构编制为基本依据。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维护机构编制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切实把机构编制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加快完善机构编制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并有效实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履行法定程序。

  (四)坚持机构编制瘦身与健身相结合。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和财政保障能力,管住管好用活机构编制,严控总量、统筹使用,科学增减,不断提升机构编制资源使用效益。妥善处理严控机构编制与满足发展需要之间的关系,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保障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第四条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各类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领导职数的配备和调整,适用本条例。

  前款所称各类机关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群团机关。

  第二章领导体制

  第五条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全国机构编制工作。党中央设立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作为党中央决策议事协调机构,在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建设的顶层设计、总体布局、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对党和国家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二)研究提出机构编制工作的方针政策。

  (三)研究提出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审定省级机构改革方案,指导地方各级机构改革工作。

  (四)审定中央一级副部级以上各类机构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以下简称“三定”规定)。

  (五)统一管理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的职能配置以及调整工作,统筹协调部门之间、部门与地方之间的职责分工。

  (六)统一管理中央一级党政机关,中央一级各民主党派机关、群团机关的机构编制工作。审批上述单位厅局级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垂直管理机构、双重领导并以部门领导为主的机构、派驻地方机构、我国驻外机构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七)审定地方行政编制总额、机构限额和职能配置的重要调整,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级行政机构的设置。

  (八)研究提出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方案,统一管理党中央、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以及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工作,审批地方厅局级事业单位的设置,指导协调地方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工作。

  (九)推进机构编制法治建设,研究完善党和国家机构编制法规制度。

  (十)督促检查各地区各部门贯彻党中央关于机构编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重要决定,严肃机构编制纪律。

  第六条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必须服从党中央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落实党和国家关于机构编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严格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机构改革、体制机制、机构、职能、编制和领导职数等规定,确保中央令行禁止、政令畅通。

  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根据规定的职责权限,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的机构编制工作。

  地方各级党委设立机构编制委员会,管理本地区机构编制工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明确负责机构编制工作的机构和人员。乡镇、街道的机构编制事项由上一级机构编制委员会管理。

  第七条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归口本级党委组织部门管理,根据授权和规定程序处理机构编制具体事宜。

  第三章动议

  第八条机构编制工作动议应当根据党中央有关要求和工作需要,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权限提出。

  党和国家机构改革、重大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由党中央启动。地方各级党委可以提出本地区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动议,并组织力量对有关问题进行分析研判。重大事项和超出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权限的事项应当按照规定向上级党委请示报告,上级党委同意后方可研究推进。地方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可以根据规定权限,对本地区相关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提出动议。

  各部门党组(党委)可以动议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机构、职能、编制、领导职数等事项调整,报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根据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可以由部门决定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机构编制工作的动议应当由党委(党组)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各地区各部门提出机构编制工作动议必须符合党中央有关改革精神和机构编制有关规定,应当充分论证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

  第四章论证

  第十条党和国家机构改革、重大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应当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组织论证。

  党和国家机构改革、重大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应当有利于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形成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党的领导体系,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中国特色、世界一流的武装力量体系,联系广泛、服务群众的群团工作体系,有利于推动各类组织在党的统一领导下协调行动、增强合力。

  第十一条机构设置应当科学合理,具有比较完整且相对稳定的独立职能,能够与现有机构的职能协调衔接。 统筹党和国家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应当强化党的组织在同级组织中的领导地位,加强归口协调职能,统筹本系统本领域工作。坚持一类事项原则上由一个部门统筹、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

  党的有关机构可以同职能相近、联系紧密的其他部门统筹设置,实行合并设立或者合署办公。

  地方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应当保证有效实施党中央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涉及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和国家法制统一、政令统一、市场统一的机构职能应当同中央基本对应。除中央有明确规定外,地方可以在规定限额内因地制宜设置机构和配置职能,严格规范设置各类派出机构。地方可以在规定权限范围内设置和调整事业单位。

  第十二条编制和领导职数配备应当符合党中央有关规定和机构编制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适应党和国家事业、经济社会发展、机构履职需要。

  编制配备应当符合编制种类、结构和总额等规定。领导职数配备应当符合领导职务名称、层级、数量等规定,领导职务名称应当与机构层级相符合。

  第十三条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研究论证机构编制事项时,应当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和合法合规性审查,重大问题应当进行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研究论证时应当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

  第五章审议决定

  第十四条审批机构编制事项应当按程序报批,严格遵守管理权限。

  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重大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方案必须报党中央审议批准。 各部门提出的机构编制事项申请,由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报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重大事项由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后报本级党委审批。需报上一级党委及其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的,按程序报批。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授权审批机构编制事项。

  地方党政机构设置实行限额管理,各级机构限额由党中央统一规定。地方党委提出机构编制事项申请,报上一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重大事项由上一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后报本级党委审批。

  地区或者部门专项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方案,由有相应机构编制管理权限的党委(党组)审议批准。超出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权限的重大问题,党委(党组)在审议后应当向上一级党委请示报告,上一级党委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凡属机构编制重大问题,应当由党委(党组)或者机构编制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党组)和机构编制委员会审议机构编制议题的程序,应当符合党内法规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党委(党组)、机构编制委员会应当主要就以下内容对机构编制议题进行审议:

  (一)是否有利于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二)是否符合党中央有关规定和机构编制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规定;

  (三)是否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财政保障能力,能否有效解决实际问题;

  (四)是否科学合理,充分考虑了除调整机构编制外的其他解决办法;

  (五)是否对可能带来的问题和遇到的困难进行客观分析,并做好应对准备。

  提请审议机构编制议题时,有关部门应当对照前款规定逐项作出说明。

  第六章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党和国家机构改革、重大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的实施工作由党中央统一部署,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按照党中央要求组织实施。

  地方各级党委按照党中央统一部署研究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按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并对实施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十八条经批准发布的各部门各单位“三定”规定、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等,是机构编制法定化的重要形式,具有权威性和严肃性,是各部门各单位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三定”规定的重大调整,应当报上级党委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建立机构编制报告制度。下级党委应当向上级党委报告机构编制管理情况。各地区各部门落实机构改革、重大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等任务的情况,应当及时按程序报告。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在权限范围内能够解决的应当主动协调解决,超出权限的应当按程序请示,重大事项报党中央决定。

  各部门应当定期向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报告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情况。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应当定期向本级党委报告机构编制管理情况,重要事项向上一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条各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职责划分规定在理解上有分歧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意见,报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审查。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协调。

  第二十一条建立编制统筹调配和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需要,统筹使用各类编制资源,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加强编制的统筹调配和动态调整,建立部门间、地区间编制动态调整机制。

  第二十二条充分发挥机构编制在管理全流程中的基础性作用,对编制使用实行实名管理,建立机构编制管理同组织人事、财政预算管理共享的信息平台。

  第七章监督问责

  第二十三条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对本地区本部门机构编制管理和监督负责。

  第二十四条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应当按照相应权限,对机构编制工作规定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纠正违纪违法行为,并按照有关规定向本级党委提出问责建议。

  建立机构编制核查制度,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在本级党委一届任期内至少组织1次管理范围内的机构编制核查。

  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应当采用科学方法,对机构编制执行情况和使用效益进行客观评估,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改进机构编制管理、优化编制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机构编制工作情况和纪律要求执行情况应当纳入巡视巡察、党委督促检查、选人用人专项检查、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等监督范围,发挥监督合力。

  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巡视巡察机构和组织人事、财政、审计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健全情况通报、信息共享、线索移送、整改反馈等工作机制,必要时组成工作组,开展联合督查。

  第二十六条机构编制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严禁以下行为:

  (一)在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重大决策部署过程中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搞变通、拖延改革或者逾期不执行、不报告;

  (二)擅自设立、撤销、合并机构或者变更机构名称、规格、性质、职责权限,在限额外设置机构,变相增设机构或者提高机构规格;

  (三)擅自增加编制种类、突破行政编制总额增加编制、改变编制使用范围、挤占挪用基层编制,擅自超编录(聘)用、调任、转任人员,挤占挪用财政资金、其他资金为超编人员安排经费,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经费,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

  (四)违规审批机构编制、核定领导职数,或者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干部;

  (五)伪造、虚报、瞒报、拒报机构编制统计、实名信息和核查数据; (六)实施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未经党中央授权,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地方机构设置。坚决制止和整治通过项目资金分配、督查考核、评比表彰、达标验收等方式干预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编制配备的行为。

  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就机构编制事项作出具体规定,不得作为审批机构编制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有权采取通报批评、责令限期纠正、予以纠正等处理措施。对有关责任人,可以采取约谈、责令说明情况、下达告诫书等处理措施。

  对违规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干部,违规超编录(聘)用、调任、转任人员,挤占挪用财政资金、其他资金为超编人员安排经费,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等行为,有关机关应当依规依纪依法查处和纠正。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以及对机构编制违纪违法行为查处和追责不力、问题整改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等有关部门举报,受理机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编制工作,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由中央组织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自2019年8月5日起施行。机构编制纳入审计工作意见节选

  一、机构编制审计工作的重要意义机构编制是党和国家重要执政资源,机构编制管理是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国家政权建设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审计监督作为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机构编制综综合约束机制的重要监管平台。在严格控制财政供养人员规模,降低行政成本,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简政放权等方面,审计机关和机构编制部门具有共同的目标和责任。开展机构编制审计工作,实现审计监督与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紧密衔接,有利于整合资源,优势互补,形成监督合力;有利于严肃机构编制纪律,强化领导干部机构编制意识,提高遵守机构编制法规规定的自觉性;有利于促进规范机构编制管理,增强机构编制执行力,保障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任务的完成。各级审计机关和机构编制部门要充分认识机构编制审计的重要性,切实通过审计进一步增强各有关部门执行机构编制政策的自觉性,不断提高机构编制管理水平。

  二、机构编制审计的主要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相关规定和机构编制管理“分级负责”原则,省、市(州)、县(市、区)审计机关负责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一)经济责任审计中有关机构机构编制审计的主要内容。 按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的规定,对领导干部进行机构编制审计的重点是机构设置、编制和领导职数使用以及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

  1.机构设置情况。主要审计按照规定的限额或者有关规定设置机构情况;按照部门(单位)“三定”规定的要求设置机构和内设机构情况;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设置机构情况。

  2.编制和领导职数使用情况。一是编制使用情况,主要是审计在上级机构编制部门下达的总额内控制、分解和下达编制情况;在规定的权限内调整使用编制情况,按照行政编制、政法专项编制、事业编制各自的使用范围使用编制情况;行政机关、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在核定的编制限额内配备人员情况;备案制管理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编制总量控制情况和有关编制标准执行情况;二是领导职数的使用情况,主要审计按照规定的权限核定领导职数情况;按照批准的机构规格核定领导职数情况;在核定的领导职数限额内配备领导干部情况;按照机构规格配备领导干部情况。

  3.有关规定执行情况。主要审计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政策规定执行情况;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政策规定执行情况;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执行情况;“三定”规定执行情况;机构编制纪律规定执行情况。

  (二)日常审计中有关机构编制审计的主要内容。

  《审计署关于加强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审计的若干意见》(审行发[2014]22号)明确将机构编制管理情况列为日常审计监督的重点领域和重点环节,要求各级审计机关在开展部门预算执行审计、财政和财务收支审计、专项审计等各类审计中,都要把机构编制管理情况作为重点领域和重点环节实施审计监督。

  1.超编进人、编外聘用员额情况。主要审计超出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编制数擅自补充工作人员,造成实际工作人员数额多于核定编制数额的情况;突破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聘用人员额度,自行使用编外聘用人员等情况。

  2.编制虚假预算,虚报冒领财政资金问题。重点审计不按编制数和实有人数分别编制申报公用经费和人员经费,通过多报、虚报编制数和实有人数,编制虚假预算,获取额外人员经费拨款和日常公用经费拨款,套取财政资金等违规违纪行为。

  3.“吃空饷”问题。重点审计在编不在岗人员、已调离人员不办理核减编制手续,被判刑或受到降级、撤职等处分人员仍在原单位、按原职级领取工资和津贴补贴等问题。4.在项目经费中安排超编人员和自行设立机构经费等问题。重点审计转移、截留、挪用项目经费,用于安排超编人员和自行设立机构经费等违规违纪行为。

  机构编制常识(一)

  一、机构编制管理 机构编制管理是指各级机关及有关部门根据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要求,依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运用科学的原理、原则和方法,对其所属工作部门、下级机关和事业单位的职责权限划分、职能确定、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配备及其运行程序制度化所进行的一系列管理活动的总称。

  二、机构编制管理的内容与对象

  机构编制管理的主要内容:职能管理;机构管理;人员编制管理。机构编制部门管理的对象是指行政机关和行政编制,事业单位和事业编制。

  三、机构编制管理的任务

  机构编制管理的任务分为直接管理和间接管理。直接管理:对本级政府设置的机构和人员编制,以及直属事业单位和人员编制,进行微观的具体管理。间接管理:对全国的行政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以及全国事业单位和事业编制进行宏观控制,政策指导,监督检查。

  四、机构编制管理体制

  机构编制管理体制是指关于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划分、组织机构设置及管理方式和方法的制度。我国对机构编制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的体制。

  五、机构改革

  机构改革是为了适应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需要而对党政机关的管理体制、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以及这些机构人员的组合方式、运行机制所作的较大调整和变革。

  六、编制方案

  编制方案是对包括编制总额在内的全国或某系统、某地区及某部门、某单位的有关编制所做的总体规划,包括人员数额、人员结构、职位配置和领导职数等基本内容。一般情况下,在每次机构改革时,各级党政工作部门都必须制定编制方案,确定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人员编制一经审核确定,就具有法律效力。

  七、“三定”规定

  “三定”规定就是对一个部门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等三大内容进行确定。按照规定的统一体例和审核、审批程序,由党委、政府印发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是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八、编制总额

  编制总额,即全国或某地区、某层级、某系统内所有或某类人员编制的总员额。编制总额,特别是全国的编制总额,是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有机部分。因此,核定编制总额是人员编制管理的基本方法。根据宪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全国行政编制的核定权和调整权属于国务院。在中央核定的编制总额内,中央各部门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还要逐级分别核定和下达本系统、本区划内下一级具体地区相应的编制总额。核定编制总额一般只在机构改革或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及社会发展发生较大变化时才实行。

  九、机构名称 机构的名称是机构基本属性、内在规律以及特殊性的综合反映。一个完整的机构名称,应该能够反映出该机构的行政区划、所属关系、工作性质、规格级别以及管理范围等。机构名称一般由三部分组成,即区域名、矢名和格级名,它们分别说明和规定着机构的管理(服务)范围、

  隶属关系、工作内容以及级别规格等,如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中央就是区域名,机构编制就是矢名,委员会办公室就是级别规格名。行政机构的格级名主要有政府、部、委、办、署、司、厅、局、处、科等。事业机构的名称主要有中心、馆、所、站、台、社、院、校、队、团、园等。

  十、编制标准

  所谓编制标准,就是根据不同性质、不同行业、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单位制定的具体配备工作人员的比例依据,是有关人员编制的法规性规定,主要用于事业编制和部分单列行政编制。编制标准的内容大体分两类。一类是单项的编制标准,一类是综合的编制标准。制定编制标准,一般是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类型的单位特点,选择不同的参照依据。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或颁布编制标准的法定机关是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

  十一、机构级别

  机构级别是指用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机构的行政地位,它主要用于行政机关和其他有上下指挥和服从关系的机构系统。机构的级别能明确指挥和被指挥关系,能明确行政决策的效力关系,能明确行政隶属关系。目前我国行政机关中最高机关是国务院,以下依次为部级(省、直辖市)、副部级(副省、直属局)、司局级(地、厅)、副司局级(副厅)、处级(县)、科级。中国共产党、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的各级组织机构的级别与政府系统的机构级别相对应。事业机构作为社会服务单位,相互之间没有领导关系,不应该确定行政级别,但由于受现行工资制度、干部制度影响,许多都套用了行政级别。

  十二、行政编制

  行政编制是我国党政机关使用的人员编制,包括国家机关、各党派和部分社会团体使用的人员编制,其经费由行政经费开支。行政编制的使用是与国家的政治与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这就决定了行政编制要有较强的外在约束,不能随意扩大。由于使用行政编制的工作人员工资和日常办公经费由国家财政开支,因此必须严格控制全国行政编制规模。

  十三、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是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的社会组织。其人员使用事业编制,其经费由国家事业费开支。

  十四、事业编制

  事业编制是指各类事业单位所使用的人员编制。其经费由国家事业费开支。与行政编制相比,事业编制使用范围广泛,总量不断增长,经费开支形式多样,受社会政治经济发展因素的约束较强。机构编制常识(二)

  1、“一支笔”审批制度

  “一支笔”审批制度,是指机构编制事项必须按规定权限和程序由机构编制部门专项办理的一项制度,凡涉及职能调整,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增减的,统一由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按程序报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或党委、政府审批,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无权决定机构编制事项。

  2、议事协调机构 议事协调机构,是指为了完成某项特殊性或临时性任务而设立的跨部门的协调机构。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承担跨国务院行政机构的重要业务工作的组织协调任务,其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决定。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议定的事项,经国务院同意,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办理。在特殊或者紧急的情况下,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可以规定临时性的行政管理措施。无论是中央还是地方,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立应当严格控制,一般不设实体性办事机构,不单独确定编制,所需要的编制由承担具体工作的行政机构解决;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议事协调机构。为办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

  3、吃“空饷”

  吃“空饷”,是指采取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行政和事业编制并冒领财政资金的行为。它主要有四种表现形式:一是财政供养人员在编不在岗,外出经商办企业等;二是财政供养人员已经调离,但不办理核减编制等手续;三是虚报人员编制,骗取财政拨款;四是财政供养人员已经死亡,但未核销编制。对“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领财政资金”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4、机构改革

  是为了适应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需要而对党政机关的管理体制、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以及这些机构人员的组合方式、运行机制所作的较大调整和变革。

  5、常设机构

  常设机构是根据宪法或组织法而成立的有固定名称、地址、人员编制及工作程序规则的相对较长时期存在的机构。常设机构是国家机构的主体部分,是完成国家各种管理职能的基本保证,在整个国家机构中占极为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其设置必须依照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经过一定法律程序报请批准。常设机构并非永久不变,随着社会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和各方面情况的变化,也应作相应调整。

  6、非常设机构

  非常设机构是指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设立的常设机构外,为完成某项综合性、临时性任务而设立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跨地区、跨部门的组织协调机构。为组织协调某一方面工作而设置的非常设机构,一般称委员会;为组织协调某项特定任务而设置的非常设机构,一般称领导小组;为组织协调某项建设工程项目而设置的非常设机构,一般称指挥部。

  7、办事机构

  在政府机构系统中,办事机构通常指协助政府首长办理专门事项的机构。办事机构属于政府内部的组织机构,一般具有独立的行政管理职权,名称上一般也都冠以所属政府的名称并通常称为办公室,它主要负责某一方面事务的尾部搜集,以及承办上级交办的有关事宜等。它们直接对所属政府及政府首长负责。

  8、“挂牌”机构

  “挂牌”机构系指同一机构,同时具有多个名称,对外表现为多种身份的机构。这多种身份,在性质上有的相同,也有的不同。挂多块牌子的机构往往是以其中的一块牌子为主,同时由于承担某种职能或职责,又需要挂另一块牌子。“挂牌”机构是一个实体单位用多个名称、多个印章。领导班子只按一套配备,有关成员可以兼“挂牌”单位的职务。多块牌子机构会造成机构职责权限不清以及机构管理上的混乱。

  9、合署办公机构

  合署办公本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机构由于工作性质相近或联系密切,在同一处所办公。合署办公机构现系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机构组成的联合机构。“合署”不是合并。合署单位可分别配备行政领导班子(也可兼职),分别刻制印章和挂牌子。

  10、内设机构

  内设机构系指独立机构的内部组织,又称内部机构。内设机构一般不能单独用本机构的名义对外行使职权,通过所从属的独立机构的名义来行使所赋予的职权。在我国政府系统的行政机构中,内设机构的层次一般不超过两层。11、垂直机构

  垂直机构是由上级部门直接领导的地方机构。亦称“条条管理机构”。分中央部门垂直的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垂直的机构两种。中央部门垂直的机构由中央部门直接领导,尽管该机构设在地方并从事带有地方性的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垂直的机构由省直接领导。垂直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财务管理、物资供应等均由上级领导机构直接管理。

  12、分支机构分支机构是指某一主体机构派生出来的机构,通常是由于主体机构的工作区域需要扩大和延伸而设立的。如中国人民银行省支行、市支行;中国有色金属进出口总公司省分公司等。分支机构工作上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但在主体机构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

  13、部门管理机构是指由主管部门管理,负责某方面工作的管理机关。部门管理机构按其职能独立开展日常业务工作,可单独向下行文,也可与有关部门联合行文。其主要业务工作在主管部门党组(委)领导下进行,工作中需要请示上级的事项,原则上要通过主管部门,遇有紧急情况可直接向上级请示,但要同时抄报主管部门。部门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其工作需要,制订地方性规定、办法,由其主管部门按程序上报。上级的文件可直接发给部门管理机构,召开的有关会议也可通知其参加。部门管理机构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单独核定,其领导干部任免,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人事工作由主管部门管理。部门管理机构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由主管部门管理,各专项资金渠道原则上维持不变。

  机构编制“五不准”和“12310”举报电话

  问:机构编制管理的“五不准”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一是不准超编进人;二是不准擅自设立内设机构和提高内设机构的级别;三是不准违反领导职数配备的有关规定;四是不准越权审批机构编制;五是不准上级业务部门干预下级的机构编制。

  问:如何保证这“五不准”落到实处?

  答:一是加强监督检查。二是设立统一的举报电话,受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社会各界知情人士对违反机构编制纪律问题的举报。三是对查实的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的行为,将按照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四是加强制度建设。推广“编制实名制”、“机构编制管理证”、“进入控编通知单”、建立公开监督制度等在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办法,完善机构编制部门与财政、人事等部门相互配合、相互协调的约束机制,进一步明确机构编制是各级财政部门拟定财政预算和核拨经费的主要依据,只有在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同意设置的机构和核批的编制范围内,人事部门才能核定人员和工资,财政部门才能列入政府预算范围并核拨经费,银行才能开设账户并发放工资。

  问:如何方便群众举报?

  答:举报电话号码是12310,这个号码在全国是统一的。举报人如需向本地编办举报,可直接拨打12310;如向异地编办举报,可在拨打12310前加拨该地区区号。12310电话24小时开通,釆取自动应答方式。上班时间还提供人工应答。

  问:对举报的问题如何处理?

  答:机构编制部门有专人负责受理。凡是举报的问题,每一件都要查实;对以实名举报的,做到件件有回音。经查实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的,将按照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及到组织人事、财政部门的问题,我们将分别移交组织人事、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处理。希望举报人尽量用实名举报,并尽可能提供详细线索。我们一定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为举报人保密。

  问:哪些行为属违反机构编制的违纪行为?

  答:超机构限额设置机构或者变相增设机构,擅自设立机构或者变更机构名称、规格、性质、职责、权限的;违反规定增加编制或者超出编制限额录用、调任、转任人员的,擅自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的;违反规定干预下级部门机构设置、职能配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配备,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超越权限审批机构的;超越权限审批编制种类、编制的;违反规定核定领导职数和非领导职数的;伪造、篡改、虚报、瞒报或者拒报机构编制统计资料,造成不良后果的;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的;妨碍、干预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或者机构编制违纪责任追究的;在机构编制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等行为属违反机构编制违纪行为。

  问: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需要审计哪些机构编制内容?

  答:(一)机构设置情况。主要看是否按照机构限额或者有关规定设置机构,机构设置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

  (二)编制和领导职数使用情况。主要看是否在核定的编制内配备人员,是否按照规定职数配备领导干部。

  (三)有关规定执行情况。主要看是否遵守机构编制纪律规定,是否存在擅自设立机构、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等违纪违规问题。

  问:作为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审计监督重点领域和重点环节的机构编制管理情况包括哪些内容?

  答:全面检查本届政府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目标的落实情况,重点检查超编进人、编外用人等情况;未按编制数和实有人数分别编制申报公用经费和人员经费,为经费自理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申请基本支出预算,虚报冒领财政资金问题;在编不在岗人员、已调离人员不办理核减编制手续,被判刑或者受到降级、撤职等处分人员仍在原单位、按原职级领取工资和津贴补贴等“吃空饷”问题;在项目经费中安排超编人员和自行设立机构经费等问题,促进控编减编,切实降低行政成本。

  加快推进机构编制和管理法制化

  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于2018年2月26日至28日在北京举行。中央委员会总书记习近平作重要讲话。党的十九大之后,习近平总书记加快推进机构编制和管理法制化,力求从根本上解决权力运行的随性问题。早在1976年,邓小平同志就提出“编制就是法律”的论断,这不仅揭示了机构编制管理的本质特点,也指明了机构编制管理的基本方向。机构编制管理是指对一切法定社会组织内部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组织形式及工作人员的数量、结构等方面的管理。机构编制法定化既是实施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也是解决当前机构编制管理中存在问题的关键。十九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机构编制法定化是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重要保障。”

  职能法定化。“法定职责必须为”。长期以来,我国政府机构职能的来源往往并非来自法律,而是来自相关部门规定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三定”方案。例如,国务院各部门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的方案,往往由国务院部门或中央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中编办)拟定,报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办公厅以通知的形式发布。由于缺少对机构职能的科学配置与合理定位,职能交叉、职能分工不清晰等现象客观存在,一些机构因职能交叉、重叠或不清而发生推诿、争执或冲突时,不能依法解决,只能由编制管理部门或上级领导进行协调,往往因领导人的变动而影响一些职能的有效行使,甚至因协商无效而无限期拖延。因此,必须通过法律来规定由哪个机关对哪项事务进行管理,如何管理,即将特定的行政任务分配给特定的行政组织,赋予其相应的事务管辖权。职能法定化不仅有助于厘定不同行政组织的权限和责任,防止相互间出现权限争议,并有助于更好地保护行政相关人的权益。

  程序法定化。程序法定化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步骤和过程进行,违反法定行政程序所实施的行政行为则是无效的。因此,要编制权力运行流程图,通过立法固化权力运行和业务操作程序,确保权力运行的每个环节都有程序规定,防止权力滥用。比如,在行政决策方面,坚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行为的法定程序。在行政执法方面,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完善执法程序,明确执法操作流程,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推行重大执法决定审核制度,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等。程序法定化有助于清除行政过程中存在的机构扯皮、执法交叉、责任不明、难以问责等问题。

  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党纪政纪处分规定对照表

“3.10”机构编制法律法规宣传

  玉树州委编办

  2020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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