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州中院今日对3名毒枭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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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凉山州中院今日对3名毒枭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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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4日上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凉山州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2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图片由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提供


4月24日上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凉山州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凉山地区毒品犯罪案件审判工作的相关情况,并发布2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凉山州中院4月24日对阿有土黑、沙马莫阿色、黄建3名毒枭执行死刑。

 

阿土有黑贩卖毒品案

 

阿有土黑,男,彝族,174年1月3日出生于四川省布拖县。2005年3月1日他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0年8月 3日刑满释放。

 

但阿有土黑不思悔改,出狱次年就开始从事毒品犯罪。

 

2011年12月底,阿有土黑与他人商议筹集资金从云南省购买海洛因运回四川省西昌市贩卖。在实施毒品犯罪中,阿有土黑负责给毒品卖家汇付毒资、联系和安排运毒人员,运毒人员将毒品运回西昌市后交给阿有土黑。2012年1月25日凌晨,公安人员在西昌市某租住房将阿有土黑抓获,并从其处查获海洛因33块共计16445克,还查获制毒原料74.3克。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认为,被告人阿有土黑伙同他人贩卖海洛因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阿有土黑贩卖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大。阿有土黑在共同犯罪中罪责突出,系主犯,罪行极其严重,且系累犯、毒品再犯。据此,依法对被告人阿有土黑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沙马莫阿色、黄健贩卖、运输毒品案

 

沙马莫阿色,女,1970年7月9日出生于四川省普格县,彝族。

 

黄健,男,1978年7月6日出生于四川省宁南县,彝族。

 

2014年1月初,沙马莫阿色、黄健在四川省西昌市商议共同贩卖海洛因,黄健负责联系毒品卖家,沙马莫阿色为主筹集购毒资金并雇人协助黄健将海洛因运回西昌市。沙马莫阿色、黄健筹齐资金并向毒品卖家提供的银行账户付款,同年2月初,黄健与沙马莫阿色安排的人员从云南省取得海洛因50块,运回四川省西昌市后存放于沙马莫阿色住处。3月1日,黄健再次前往云南省接收到毒品准备运回西昌市。次日凌晨,公安人员将运输毒品返回途中的黄健等人挡获,从其处查获海洛因53块共计18442.8克。同日,公安人员在西昌市将沙马莫阿色挡获,并从其随身携带的挎包内查获海洛因121.9克,从其住房内查获海洛因16.2克,从其租住房内查获海洛因75块共计26734.4克,另还查获合有海洛因、咖啡因等成分的毒品添加剂共计4816.5克。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认为,被告人沙马莫阿色、黄健贩卖、运输毒品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贩卖、运输的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严重。二人在贩卖、运输毒品犯罪中,罪责突出,均系主犯,罪行极其严重,均应依法严惩。据此,依法对沙马莫阿色、黄健判处并核准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通过毒品犯罪案件死刑集中执行方式积极回应社会各界造成毒品犯罪的要求和期待,发挥了死刑的震慑、教育功能。 (记者 李芳沁 丁有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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