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临时起窃意 后悔已晚矣
分类:果洛新闻 州公安局

  【案情简介】2019年7月5日11时许久治县门堂乡发生一起入室盗窃案,刑警大队立即组织民警赶赴现场进行勘验及调查走访工作,经初查,久治县门堂乡居民保某家中存放的虫草30余斤及现金3000余元被盗,财产损失达一百余万元。

  【调查与处理】案发后,办案部门根据现场调查访问,对作案手段、案发时间、图像侦查等侦查手段,锁定一名有犯罪前科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嫌疑人马某有重大作案嫌疑,随即将马某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马某到案后,侦查人员在对其驾驶的车辆依法进行检查时,在后备箱内发现大量的虫草与案发现场被盗财物相似的虫草包装袋,讯问犯罪嫌疑人马某物品来源时,其神色慌张,默不作声,民警依法将发现的虫草扣押。但马某百般狡辩,后在民警讲法律、讲政策及办案单位已掌握的证据面前,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驾驶车辆在久治县门堂乡被害人家中实施入室盗窃,并盗得虫草及现金的犯罪事实,实施盗窃所得的部分虫草就是车内携带的虫草,其余虫草已向久治县居民扎某出售的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因涉嫌盗窃罪被依法刑事拘留。涉案赃物及作案工具(汽车)依法扣押。

  【法律分析】《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该案中犯罪嫌疑人马某于2018年8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侦查终结移送久治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久治县人民法院因犯盗窃罪,判处马某缓刑,在执行缓刑期间再次实施盗窃。我国《刑法》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间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讲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

  【典型意义】犯罪嫌疑人马某在久治县务工期间,利用休息时间,借助当地虫草采挖收购的便利,通过自己从当地牧民手中以较低价价格收购虫草,转手出售于虫草交易市场,赚取差价,谋求生计,本是一件好事,但犯罪嫌疑人在收购虫草过程中,发现受害人家中存放有大量虫草,察觉受害人防范意识差的情况下,心生邪念,凭借对案发现场的熟悉,趁夜色进入受害人居住的房屋内实施盗窃,该案中犯罪嫌疑人在缓刑期内再次实施犯罪,体现出犯罪嫌疑人无礼法律的心理,对法律惩罚存在较大的侥幸心理,同时也暴露出被害人防范意识差,家中存放大量贵重财物时,疏于防范,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普及法律常识,加强牧民的防范意识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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