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省纪委监委根据党的十九大关于全面从严治党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结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认真研究党的有关理论政策规定,精心谋划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并在广泛征求各地区各单位意见建议的基础上,修订形成了《青海省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检查考核办法》,经省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同意后,由省委办公厅印发执行。
新修订的《检查考核办法》旨在力戒形式主义,提高考核实效,减轻基层负担。《检查考核办法》规范设置考核内容,提高了考核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化日常监督,形成常管常严的监督常态;缩减考核规模,确保考核工作更加务实高效;激励和约束并重,构建完善考核评价机制。
简化优化考核工作以实际行动为基层减负
——省纪委监委有关负责同志答本报记者问
为进一步做好全省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检查考核工作,坚决纠正考核中的形式主义,提高考核工作实效,减轻基层工作负担,推动各地区各单位抓好日常教育、监督和管理。近期,省委办公厅印发了《青海省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检查考核办法》(以下简称《检查考核办法》),《检查考核办法》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全面检查被考核地区单位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等情况,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近日,省纪委监委有关负责同志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采访,就《检查考核办法》有关情况作了解答。
问:此次修订办法的考虑和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我省自2001年制定考核办法,开展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根据形势任务变化,分别于2015年、2017年两次对考核办法进行了修订。党的十九大对全面从严治党作出新部署,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我们对考核办法进行了再次修订。2017年修订的办法总体结构比较严谨,基本精神符合中央要求,我们本着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对考核办法总体框架、基本原则未做大的调整,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考核指导思想,把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及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新要求贯彻《检查考核办法》之中,重点对检查考核内容、方式方法、等次评定、结果运用等具体内容进行修订完善。
问:新修订的《检查考核办法》对考核内容作了哪些修改?
答:为了进一步明确责任,提高检查考核工作的针对性,对考核内容按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责任、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责任、领导班子成员责任、纪委履行监督责任四个层面进行了规范性设定。明确了党委(党组)领导班子12个方面的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5个方面的第一责任人责任、领导班子成员5个方面的责任、纪委8个方面的监督责任。
问:根据新修订的《检查考核办法》看,将更加注重日常监督检查,那么具体是如何强化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答:为进一步强化日常监督,压紧压实各级党组织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通过采取函告督办、调研检查、明察暗访和受理、查处、督办群众举报反映的问题等方式,对各地区各单位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日常检查采取蹲点研究、随机抽查、机动式检查等方式,注重查实情求实效,注重干部群众的真实感受和评价。检查结果纳入年度考核评价范围。
问:与以往相比,这次修订的《检查考核办法》在为基层减负方面采取哪些有效措施?
答:为进一步提高考核实效,力戒形式主义,避免考核泛化,减轻基层负担,将全省各地区各单位按三年一个周期进行考核。具体以2018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数,每年按照系统类别分别抽取1/3的地区单位进行考核,上一年度被考核过的单位,在下一年度考核中也按一定的比例抽查,三年内做到考核全覆盖。上年度考核结果评定为合格、不合格、不评定等次的,以及本年度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中出现重大问题或领导班子成员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地区单位作为重点考核对象。
问:在全面从严治党新形势下,《检查考核办法》在激励和约束机制方面有什么新的举措?
答:我们采取激励和约束并重,构建完善考核评价机制。为有效激励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积极性,采取正向激励加分措施。对党委(党组)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方面有重要创新工作并取得优良成效的,纪检监察机关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方面有重要创新工作并取得优良成效的,以及纪检监察机关在监督执纪问责工作中主动作为、查纠问题、查办案件与上一年相比力度切实加大、成效明显的,在考核总分中予以加分。同时,在反向扣分中,取消党纪政务轻处分被扣分的情形,降低重处分扣分分值,取消了“一票否决”,并在扣分分值上做到班子主要负责人与其他班子成员有所区别,市州人大、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县委书记等其他省管干部与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有所区别。